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汉画学会(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Han-Dynasty Art [CIHA])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
第二条 中国汉画学会是由学者、学术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汉画学会的宗旨是:联络有志于汉画研究的海内外学者,开展相关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术空气,推动学术研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业务对象汉画主要指两汉(年代前后可延至秦和三国)时期的画像砖、画像石、壁画及其他画绘、器绘和图饰等。
(二)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开展国内外汉画的学术交流。
(三)组织学术出版,为学术交流提供条件、提供服务。
(四)以汉画为中心内容,通过各种宣传与教育方式,向海内外传播和弘扬中华文化
(五)组织定期的汉画学术讨论会。双年会为主要形式之一。
(六)汉画的研究方向应是学术性与应用性并举,使研究更好地为今天的社会服务;汉画的研究队伍,应由多学科的学者组成,与之相应的研究形式,是多学科综合性地进行。
(七)汉画研究是一门科学。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是对每一个研究者的基本要求。研究中要提倡整体观念、相互协作、实事求是、对学术负责、对社会负责,反对哗众取宠、投机取巧、故弄玄虚的不良风气。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集体会员、荣誉会员、通讯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个人会员 有较强研究能力的下列专业人员:具有中等以上职称者;获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对汉画研究有显著成绩者;对汉画研究有特殊贡献者。
集体会员 在地方或在相关分支领域有一定权威性的专业学会、组织和机构。这些专业学会、组织和机构是指:1.与汉画有关的博物馆、艺术馆;2.与汉画有关的研究机构和组织;3.不以营利为目的、有法人地址、与汉画有关的民间收藏机构。只要符合以上三项中任中一项,均可以申请成为集体会员。
荣誉会员 对汉画研究有重大贡献的人士。
通讯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热心关注汉画研究的外籍专家和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填写规范的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入会须经两名正式会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仅适用于个人会员);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学会相关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四年一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个人理事、集体理事和名誉理事组成,由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一)个人理事 1.由在汉画研究上成绩卓著的中国汉画学会会员出任,并且:⑴.作为正式代表参加过两次以上学会年会;⑵.有副高以上职称;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正式发表过三篇以上有关汉画的学术论文。2.对学会有特殊贡献者出任。
(二)集体理事 由对汉画研究有特别意义的机构、组织或地区推荐的人员出任,被推荐者应是中国汉画学会会员;出任者脱离推荐机构或组织即自动失去理事资格,须由该机构或组织另行推荐本机构或组织的人员出任;推荐机构或组织有合适的理由,可撤换本机构或组织的理事人选。
(三)名誉理事。名誉理事有两类:一是对汉画研究有重要贡献的非学会会员;二是学会理事会中积极认真履行理事职责的个人理事,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主动提出退出理事会者。凡不履行理事职责而失去理事资格者不能聘为荣誉理事。名誉理事有资格出席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个人理事、集体理事、名誉理事的人选必须在理事会上得到认可,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得到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一)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可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将采取自动卸职程序。凡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者,任内年龄到期(七十岁)时,无需理事会讨论或通知本人,即自动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而需继续任职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对学会有特殊贡献的卸任会长、副会长,将聘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可以自由选择出席理事会及会长会,但不参与表决(没有退出理事会者可以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三名以上会员提出提案,经理事会同意,由会员代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本学会活动,须五名以上代表提出提案,经理事会同意,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章程经2015年10月2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会章程